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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属于...如果要强行解释的话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把U盘插到电脑也可以算是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最后于 2022-9-7 16:22
被微启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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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电脑是我的,U盘是我的,程序是我的,进程是我的。 我入侵我自己, 我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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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goldli
电脑是我的,U盘是我的,程序是我的,进程是我的。
我入侵我自己, 我犯罪了。[em_4]
程序不一定是你的. 进程也不一定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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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就像老婆是领证的,一样能告你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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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南山必胜客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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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定罪的关键点在这里。 一般hook,注入这种必判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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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你可以问问法官,看看他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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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程序和进程怎么就编程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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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微软咋整 ?
最后于 2022-9-7 11:24
被曹操abc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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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有趣的话题。。。 如果罪名成立,各家杀毒软件都是非法行为了。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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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zenix
有趣的话题。。。
如果罪名成立,各家杀毒软件都是非法行为了。
是吗?
在自己家头戴黑丝袜,应该是没人管的。如果去了银行,穿戴在腿上估计也是没人管的,但是戴头上,大概率是被biubiu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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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RANK: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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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zenix
有趣的话题。。。
如果罪名成立,各家杀毒软件都是非法行为了。
是吗?
关键在于什么是非法,什么是合法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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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应该说是读取数据 用于某种非法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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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给TX交钱了你就不是犯罪,没交钱那你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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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其定罪的前提是对互联网的威害性。 像我说的,你只在你自己的电脑上,不连网, 不公开,不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害,没人管你。 一但你公开了你的技术,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利益,即使没有为自己谋利,也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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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goldli
电脑是我的,U盘是我的,程序是我的,进程是我的。
我入侵我自己, 我犯罪了。[em_4] 操作系统的所有权是微软的, 而用户只有使用权. 其他开发者开发销售的软件也是. 现在的软件销售分发的是使用权和其他二次权利而不是所有权, 只有拥有所有权才能说是自己的也就是"我的".
在科普一下: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
最后于 2022-9-7 16:08
被微启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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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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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爱我佳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兄弟们只要你违法所得够多并能合法转移而且能移民, 那几乎没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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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腾讯扫硬盘 扫外部内存 上传文件 我也没看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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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
口袋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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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
Jason姚
口袋罪了解一下
对啊 非法入侵和非法经营刚好严重的标准都是五年,纠结这个一点意思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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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
给钱交保护费就是合法的,不给钱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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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
不管你干什么,最后看结果。 不能谁拿刀就定罪吧?如果你用刀伤人才会定罪。 你读取其它进程内存,如果没有造成危害,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便造成了危害如果没有人控告你,你也不会有事的。再说你在你电脑上干什么,只要没造成后果,谁会知道呢?
最后于 2022-9-8 09:51
被tDasm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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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就算没也能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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