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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网民隐私保护研讨会 网络“隐性侵权”社会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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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4:3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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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办的“3·15剑指流氓软件网民隐私保护和软件良性发展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研讨会探讨了流氓软件的恶行,以及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与会者认为,在目前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中,“隐性侵权”对社会危害更大,同时技术的隐蔽性掩盖了损害的暴露,所以为此维权的人比较少。
按照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专家胡钢的解释,“流氓软件”的专业用语应该是“恶意软件”,即在未明确提示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这里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他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公民的隐私越来越容易被商业化应用乃至非法侵害,同时云计算的发展,使得网民个人数据或隐私变得极为脆弱,个人维权取证也面临更大困难。
目前,网络侵害隐私权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不法手段窃取用户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认证信息,或利用用户隐私信息实现不法商业利益的行为,这是“显性”隐私侵权。另外一种是“隐性”的,即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其网络行为信息,并利用这些隐私信息达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权益或监控用户行为的非法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认为,“隐性”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它一方面侵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隐私,导致上网行为,包括私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网购信息被非法搜集;同时,它也侵害了我国互联网良性竞争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倒退。他同时表示,隐私权虽然已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确立,但并没有得到确切解释,因此,在适用过程中无法解决诸如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同时,利用网络技术侵害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基于此,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定》,放宽了隐私权的适用空间,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点加以规定。“虽然我国隐私权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比较快、比较全面,已接近或者在某些程度上赶超了国外相关立法。”他言道。
针对类似网络侵权违法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指出,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出现的新问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这应该被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
(北京参考记者 姚伟捷)
作者:姚伟捷来源参考消息·北京参考)
转自搜狐新闻
原文链接:http://roll.sohu.com/20130312/n368517063.shtml
按照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专家胡钢的解释,“流氓软件”的专业用语应该是“恶意软件”,即在未明确提示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这里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他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公民的隐私越来越容易被商业化应用乃至非法侵害,同时云计算的发展,使得网民个人数据或隐私变得极为脆弱,个人维权取证也面临更大困难。
目前,网络侵害隐私权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不法手段窃取用户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认证信息,或利用用户隐私信息实现不法商业利益的行为,这是“显性”隐私侵权。另外一种是“隐性”的,即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其网络行为信息,并利用这些隐私信息达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权益或监控用户行为的非法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认为,“隐性”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它一方面侵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隐私,导致上网行为,包括私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网购信息被非法搜集;同时,它也侵害了我国互联网良性竞争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倒退。他同时表示,隐私权虽然已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确立,但并没有得到确切解释,因此,在适用过程中无法解决诸如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同时,利用网络技术侵害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基于此,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定》,放宽了隐私权的适用空间,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点加以规定。“虽然我国隐私权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比较快、比较全面,已接近或者在某些程度上赶超了国外相关立法。”他言道。
针对类似网络侵权违法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指出,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出现的新问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这应该被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
(北京参考记者 姚伟捷)
作者:姚伟捷来源参考消息·北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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