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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番茄花园”案一审宣判 洪磊被判3年半罚金100万
发表于: 2009-8-20 17:37 2915

[转帖]“番茄花园”案一审宣判 洪磊被判3年半罚金100万

2009-8-20 17:37
2915
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一审判决.经营番茄花园网站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四名被告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全面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张天平、梁焯勇分 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的三倍).

微软全球副总法律顾问、大中华区副总裁刘凤鸣表示:“软件盗版妨碍本地经济发展、抑制创新热情并给用户及其业务发展带来风险.本案的判决也例证了执法机关打击网络盗版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展现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举措.未来,微软将一如既往地通过教育、技术、协助执法这三方面的行动,推广正版软件的价值,打击制售和传播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与合作伙伴和用户共同努力,不断提升使用正版软件的体验.”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非官方估算,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的装机量超过千万.

2008年6月,商业软件联盟代表其成员公司微软等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对“番茄花园”盗版行为进行了投诉.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对这一投诉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08年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2008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孙显忠、洪磊等相继落网.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直至今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相关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的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更加发人深省的是番茄花园案揭示了一个新的盗版盈利模式,即盗版者向公众免费提供盗版软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巨额利润.这已引起政府执法机关和权利人的高度重视.

微软方面表示,尽管近年来政府和执法机构不断开展针对软件盗版的打击行动,制售盗版光盘和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的行为仍十分猖獗.微软的下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 7将于今年10月正式上市,但近来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假冒Windows 7的光盘软件.本案的判决对正在从事假冒或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同时也对那些依附网络盗版的寄生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并将为规范网络推广行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914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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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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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这么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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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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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儆猴  以后让我们盗版用户如何活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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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法律  
only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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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100W,都不能让共软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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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花园案判决书:法院认定累计下载196909次

“番茄花园”盗版软件案于昨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磊、孙显忠以侵犯著作权最被分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另有两名被告人张天平、梁焯勇分别获刑2年半.成都共软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 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雇员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 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法院认定番茄花园版系统累计下载196909次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几名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调查和说明.

经查明,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WINXP SP2 V3.3等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等其他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番茄花园网站曾以其提供盗版软件下载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非官方估算,在中国番茄花园版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的装机量超过千万,此估算与法院认定的下载数相去甚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被告人孙显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法律对照:法院定罪量刑适合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狐IT经过查询后发现,在最高法和最高检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由此看来,洪磊与孙显忠判处的三年半有期徒刑符合法律定罪量刑.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洪磊等被告人在10日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将正式生效.

附番茄花园案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郑国斌信息:

郑国斌,2007年初到成都共软网络从事一个技术项目,涉及的内容是在对Windows XP系统Ghost的企业化定制,被称为“OS”,这个是当时孙雨计划漂白番茄花园的计划之一.后来这个计划夭折了,他就在共软帮助洪磊做番茄的 Ghost.当时大家都清楚,番茄之前一直是以安装版闻名,做GHSOT也算是想利用番茄的品牌多做用户量.郑国斌月工资3000多元,是共软网络年龄最小的员工.

文/搜狐IT
2009-8-22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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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cctv上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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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啊,蕃茄,现在偶的系统还是蕃茄
2009-8-23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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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变九度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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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beta.com/articles/91710.htm

袁萌:番茄花园影响应政府买单

近日,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被判定是 XP 侵权物.抓了人,罚了款,就算完事了?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
2002 年 1 月 1 日,我国开始实施国务院 339 号令,也就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软件保护给予明确的界定.如今, 8 年快过去了,这个条例执行得怎样?就拿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来说,它具有全新的主题、桌面、按钮、外观的设计,关闭、卸载或打开了一些原版 XP 的功能模块,包含了一些小工具,加快了系统运行速度,是否构成了一款新的软件作品?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大家知道,在 2001 年 11 月,微软为 XP 在美国申请了版权保护.按照国际惯例,微软的 XP 软件包一进入中国就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范和保护之下.在中国境内,微软从未放弃 XP 的版权.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的核心代码与 XP 完全一致,是 XP 的演化版本.但是,这个修改版 XP ,无论其本身如何美观、高效和适用,也无论对原版 XP 在中国的普及、推广的贡献有多大,按照《条例》的规定,这种软件修改行为必须得到微软的正式授权,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如今,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被判定为是原版 XP 的侵权物.

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软件侵权复制品必须没收、销毁.这是停止侵权所必须做的.因此,不是把侵权人抓起来,判了刑、罚了款就算完事.为维护《条例》的法律尊严,我们必须没收、销毁一切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的复制品,至少要公开宣告,从此以后,在我国境内,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是非法的侵权物,应于没收、销毁.这句话连说都不敢说,那是假把式.为维护法律尊严,要让修改版 XP 用户明确地听见我国法律的声音,使用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是非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 XP 用户的法律意识,拒绝一切侵权复制品.抓个人,罚点款,管个屁用?一阵风过去之后,一切如旧,有何意义?

我希望, Windows 7 在我国的的推广和普及不要采用(或容忍)番茄花园模式了.等番茄长大了,再动手抓人罚款.我们应该认识到,严格执行《条例》是我们自己(尤其是政府部门) 的事情.执行《条例》,既保护国外制造的软件,也保护国内生产的软件.如今, Windows 7 快要来了,因为定价过高,你可以不买,别搞小偷小模.按照《条例》处理番茄花园事件,做得完全正确.

有人会说,有成千上万使用修改版 XP 的用户,怎么销毁他们手中的这种非法软件复制品?根据《条例》第三十条,修改版 XP 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权力人(微软)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这种修改版 XP ).据此,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微软协商,制定一个“合理费用”的执行标准,比如,每个人头几块人民币,按地区划分,由当地政府买单,一揽子了结这些陈年旧事.政府花费数千万元人民币,为绿坝买单,番茄花园问题,也可以仿此办理.处理盗版问题,总是黏黏糊糊,长此以往,我国软件业必将消亡.

说明:昨日,我在新浪科技栏目里面又看见了番茄花园修改版 XP 作者洪磊的模样,看上去是很可爱的小伙子,受到这种处罚,一辈子可能被毁了,很是可惜.所有修改版 XP 的用户都要感激他.付出一点儿“合理费用”,继续使用修改版 XP ,也算是对洪磊的怀念吧!但是,我不主张,修改版 XP 用户偷偷摸摸地改用 Ubuntu (或自启动 U 盘),那是对微软不公平的.我和你都处在同一个软件生态圈之中,一切必须按照游戏规则(即《条例》)办事,别无他途.
2009-8-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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