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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注意]熊猫烧香案今日宣判 主犯李俊获刑四年 0.00雪花
发表于: 2007-9-24 19:40 3873

[旧帖] [注意]熊猫烧香案今日宣判 主犯李俊获刑四年 0.00雪花

2007-9-24 19:40
3873
  9月24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被告人李

俊、王磊、张顺、雷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被告人李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被告人王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顺犯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雷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俊于2006年10月开始制作计算机病毒“熊猫烧香”,并请雷磊对该病毒提修改建议。雷磊认为,

该病毒会修改被感染文件的图标,且没有隐藏病毒进程,容易被发现,建议李俊从这两个方面对该病毒

程序进行修改。李俊按照雷磊的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程序,由于其技术原因,修改后的病毒虽

然不改变别人的图标,但还是出现图标变花,隐藏病毒进程问题也没有解决。2007年1月,雷磊自己对该

病毒源代码进行修改,仍未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2006年12月初,李俊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同时也请王磊及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随着病毒

的出售和赠送给网友,“熊猫烧香”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由此使得自动链接李俊个人网站

<A href="http://www.krvkr.com">www.krvkr.com</A>的流量大幅上升。王磊得知此情形后,主动提出为李俊卖“流量”,
并联系张顺购买李俊

网站的“流量”,所得收入由其和李俊平分。为了提高访问李俊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王磊和李

俊商量后,由王磊化名董磊为李俊的网站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

路的服务器,租金由李俊、王磊每月各负担800元。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九个游戏木马挂

在李俊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俊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

、转卖,从而获取利益。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李俊共获利145149元,王磊共获利8万元,张顺共获利1.2万元。由于“

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

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2007

年2月4日、5日、7日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俊、王磊、张顺

归案后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李俊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俊、雷磊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故

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

处罚,同时,被告人李俊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张顺、雷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李俊、王磊、张

顺能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BR> (编辑:邹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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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事还是不要做!
2007-9-2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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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电视的下放横条上看到这报道。
这段时间我觉得每件存在的事都有他的意义。
我们还是应该把心放开,别以为坏事就一定坏,
好事就一定好,总结原因,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才是重点。
。。。。。。。。
哈哈,乱写的。。。。
2007-9-24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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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钱惹得祸!有这本领为何通过这种方式挣钱呢!
2007-9-2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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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走错了...
可惜了人才~
2007-9-2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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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CIH的作者陈盈豪,不以牟利为目的,无罪释放。但在大陆,呵呵,无论时候以盈利为目的,皆狱之。可悲啊....CIH在全球的影响....熊猫根本和人家就不在一个等级。
2007-9-25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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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都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却不一样,真是的!
2007-9-2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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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病毒的技术含量真的不高,只不过别人不敢拿去放大的事情,李俊他们为了金钱敢于去做大罢了。网上过分炒作而夸大所谓的“天才”了。
2007-9-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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