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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3.0协议版权纠纷案,明确开源许可证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1-9-24 16:27 8177

GPL-3.0协议版权纠纷案,明确开源许可证法律效力

2021-9-24 16:27
8177

近日,一起关于GPL版权纠纷案掀起了热潮。版权纠纷案中被告因违反了GPL3.0协议导致 GPL3.0协议自动解除,被告失去了GPL3.0协议下的源代码授权保护,进而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书显示,GPL3.0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一审判定两侵权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此判例可以说是中国首个明确 GPL3.0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

 

 

案情概要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风灵公司)
被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风灵公司)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推广服务。其独立开发“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以下称涉案软件),并在国际著名的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

 

2017年11月8日,原告就涉案软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由于涉案软件在Android平台上具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优异的用户体验,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

 

2017 年 12 月 30 日由 Lody(原告公司股东、VirtualApp 项目人罗迪) 提交的更新(对应 Git 码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 CHINESE.md 文件内载明“VirtualApp(中文名为罗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当您需要将VirtualApp 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 QQ1*购买商业授权。您如果未经授权将 VirtualApp的代码作为您自己的代码用于商业牟利、内部使用或上传软件市场,我们将直接报警(侵害著作权罪),这将对您所属的公司造成法律诉讼和刑事责任,影响到您公司的商誉和投资。VirtualApp商业授权包含商业版代码、说明接入文档、微信和QQ群全年技术支持。VirtualApp 源代码将于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

 

 

2018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名为“点心桌面”的软件(以下称被诉侵权软件)可以通过“点心桌面官网”、“应用宝”、“360手机助手”、“百度手机助手”、“婉豆荚”、“华为应用市场”、“2345软件大全”等多个互联网平台获得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

 

证据显示,被告福建风灵公司系被诉侵权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风灵公司亦被有关互联网平台标示为“点心桌面”的开发者,并被登记为“点心桌面”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的“点心桌面官网”和“应用宝”网站分别由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和腾讯公司经营。

 

截至公证取证之日,被诉侵权软件已经在各大互联网平台积累了巨大的下载量。其中,“应用宝”的下载量为1642万次;“360手机助手”的下载量为 761万次;“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量为3117万次;“豌豆荚”的下载量为1020万次;“华为应用市场”的下载量为193万次;共计达6733万次。

 

将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分析比对,两者间421个可比代码中有308个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有27个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有78个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因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

 

针对被诉“点心桌面”App(V6.5.8)应否开源的问题。经查,被诉“点心桌面”App(V6.5.8)中使用了原告采用GPL3.0协议发布的VirtualApp,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

 

VitualApp从2016年7月8日的版本开始引入开源协议,起初为 LGPL3.0 协议;从2016年8月12日开始更换为 GPL3.0协议;2017年10月29日开始删除适用 GPL3.0协议的表述,但英文介绍中仍保留“openplatform”的表述。根据 GPL3.0 协议第 4 条、第 5 条的规定,只要后续版本中有使用先前开源版本中的源代码,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3.0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 GPL3.0协议的约束。因此,VirtualApp 后续开源版本仍然受GPL3.0协议的约束,授权人与用户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协议的约定。

 

判决书中对于违反GPL3.0协议的侵权责任明确如下:

 

著作权法为了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仅规定非权利人可以在如“合理使用”等范围内使用作品,诸如复制、修改、发行等权利则专属于权利人,任何人非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将构成侵权。

 

根据GPL3.0协议第8条“终止授权”的约定,授权人许可用户在遵守许可证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某些权利,但用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若用户违反GPL3.0协议的使用条件来复制、修改或传播受保护的作品,其通过GPL3.0协议获得的授权将会自动终止。

 

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开源软件的特性,GPL3.0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如开放源代码、标注著作权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权人许可用户自由使用的前提条件,亦即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一旦用户违反了使用的前提条件,将导致GPL3.0协议在授权人与用户之间自动解除,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用户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明确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他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继续创作的动力,促进源代码共享和知识的传播。

 

综上所述,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开发的被诉侵权软件中大量使用与涉案软件源代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源代码,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被告福建风灵公司以自身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提供服务,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其中,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公司应当就本案中原告指控的全部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即对使用了 VirtualApp 开源代码的“点心桌面”软件立即停止提供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应赔偿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GPL协议得到了法律效力的认可。由此可见,开源许可证在开源软件中的重要性。

 

目前开源许可证主要存在条款晦涩难懂;声明方式不规范;混淆代码检测能力不够强;开源项目众多且相互引用,溯源困难;开源许可证问责难;开源许可证解决方案匮乏;国内暂无对软件版权进行检测的工具等问题,如何对开源许可证进行治理成为了一种困扰,为此,棱镜七彩开发了FossLicense开源许可证治理工具。

 

 

FossLicense基于棱镜七彩收录的开源软件知识库、许可证知识库、以及大数据技术和独有的检测引擎技术,致力于解决开发人员在开发软件的过程中,以及管理人员在管理软件的过程中遇到的许可证合规使用和版权篡改问题。支持SaaS云服务和本地离线部署2种部署方式。

 

如何规避开源许可证带来的风险?

 

用户可通过FossLicense提取引入代码中的开源许可证和版权信息,查看许可证条款信息和检测项目内许可证的兼容情况;支持用户对检测文件的同源文件进行校验,依据校验结果为用户展示许可证篡改、版权篡改信息;系统与GitLab、Gitee两大代码仓库进行关联,持续关注检测项目的commit变化带来的许可证及版权风险变化情况,规避许可证使用的合规风险;同时用户可自主设定检测策略、管理许可证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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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被告是因为没有遵循 GPL3.0协议,导致协议失效所以赔款,并不会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进一步,如果被告一直遵循 GPL3.0协议,原告就凉凉?
2021-9-2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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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以GPL许可证开源的同时增加了很多商业应用限制,这些限制与GPL相悖,没有效力;被告被罚是因为没有遵循许可证的要求开源(GPL传染性生效),从而失去了许可证对商用不禁止的保护。
2021-9-2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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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shou 所以,被告是因为没有遵循 GPL3.0协议,导致协议失效所以赔款,并不会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进一步,如果被告一直遵循 GPL3.0协议,原告就凉凉?
2021-9-2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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