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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则税务通知让“刷单”的电商发抖
发表于: 2020-6-18 15:54 4634

[原创]一则税务通知让“刷单”的电商发抖

2020-6-18 15:54
4634

近日,一则税务部门发给某电商公司的通知,引发电商行业轰动。

 

通知提示,该企业为京东、天猫用户,从事网上销售,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2017-2019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有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查自纠修改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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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提到“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即是对申报给税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电商平台统计到的销售收入不符,出现该原因的情况有两个:

 

第一、网店虚构交易,影响了电商平台统计,也就是俗话说的“刷单”。

 

第二、网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交易,也就是俗话说的“偷税漏税”。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偷税漏税的管理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有详细规定。

 

下面来着重分析电商刷单这一“潜规则”。

 

刷单的两种形式:机刷与人工刷

 

电商刷单就是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在平台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店铺因为销量大(即便是虚假的)会更容易被买家看到。

 

电商刷单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在虚假交易的各个环节中,涉及程序制作、中介服务商、刷手、快递公司等多个角色,上下游行业分工更明确。

 

电商刷单一般分为单品刷量、销量刷量、信誉刷量,形式有机器刷单和人工刷单两类。

 

“机器刷单”就是黑灰产团伙利用程序操控账号,自动浏览指定网店或指定商品,并自动完成下单、付款、好评等操作。其特征也很明显:储备了大量虚假账号,在同一设备存在多个账号,经常同一设备短时期高频切换IP地址,浏览下单等操作行为高度统一,收货地址高度统一等。机器刷单成本相对较低,适合大规模批量刷单。

 

“人工刷单”是电商通过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发布任务,利用专职或兼职刷客的真实账号进行人工刷单。人工刷单由于是真实账户操作,且在浏览、交易上有明确的要求,收货地址相对分散。不过人工刷单成本较高,不符合黑灰产大规模、低投入、高利润的需求。

 

如何防范电商刷单

 

针对电商刷单的行为特征,顶象提供了从客户端到业务端的全链路防控体系,可有效防范刷单行为。

 

首先,设备指纹、风险核验、无感验证等能够及时发现账号注册和登录的多开、群控、系统刷机等恶意设备、恶意IP等。结合Dinsight实时决策引擎,对注册、登录、领取等操作进行实时识别判定,防范黑灰产恶意批量注册,储备虚假账号。再基于关联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出刷单团伙关联关系及潜在风险。借助Xintetll智能模型平台,构建专属风控模型,进一步提升整体防控能力,从而有效防范电商刷单行为。

 

在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17年6月20日,杭州余杭区法院对全国首例因刷单炒信而获刑的案件一审宣判,认定“90后”被告人李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此案是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

 

一年一度的618网购节已经开启,顶象将帮助广大电商平台有效防范刷单、炒信、薅羊毛等各类风险。现在加入“618电商扶持计划”,更可以免费获得顶象风控套装服务。

 

立即接入: https://www.dingxiang-inc.com/page/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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