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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软件的有关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5-12-8 23:00 11191

破解软件的有关刑事责任

2005-12-8 23:00
1119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全文见
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412220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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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下,很多软件有使用协议

里面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工程反汇编等

3.10 同意了本合约的条款之后,您不得对本软件进行修改,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译码(Decompile),反向组译(Disassemble),修改游戏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各类数据,利用相关工具欺骗服务器或进行任何更改本软件程序之行为。对于本“软件”相关信息等,未经XXXX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使用、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擅自借助“软件”发展与之有关的衍生产品、作品、服务等。

如果作者较真。那么它可以以违反合同法来起诉你
2005-12-9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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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他出软件,你出注册机就可以了。反汇编?嘿嘿。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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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想警告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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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以营利为目的 ,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破解是合法的,是破解者自己的劳动(脑力劳动)所得,是受法律保护的。
2。3.10 同意了本合约的条款之后,您不得对本软件进行修改,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译码(Decompile),反向组译(Disassemble),修改游戏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各类数据,利用相关工具欺骗服务器或进行任何更改本软件程序之行为。对于本“软件”相关信息等,未经XXXX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使用、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擅自借助“软件”发展与之有关的衍生产品、作品、服务等。
这个合同是彻底的违反合同法的,也就是俗称的“王八条款”,即便此时你点了确定,由于这个合同不合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他无权约束你的任何行为。
2005-12-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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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操作系统盗版问题解决再谈应用软件吧。
2005-12-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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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操作系统盗版问题解决再谈应用软件吧。


坚决同意~
2005-12-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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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操作系统盗版问题解决再谈应用软件吧。

2005-12-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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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D版,中国的IT业会发展的这么快吗?

人人都去用正版,现在还不太符合中国国情!
2005-12-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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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破解是合法的,是破解者自己的劳动(脑力劳动)所得,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好是这样认为的,解密是一件动脑筋的劳动,既锻炼脑力,好得到快乐。
2005-1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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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操作系统盗版问题解决再谈应用软件吧。


还有那些共享软件作者手里的VC、VB、DEPHI等等的编译器和各种壳,敢说你们用的都是正版?
2005-1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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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的操作系统有可能是正版(比如说是品牌电脑的预装的),但开发语言多的都是盗版的,所以说,别五十步笑百步了。
2005-1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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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操作系统是正版的(方正品牌机)。
2005-1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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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在中国谁有钱谁就是王八

你见过中国那么多互联网官司,不都是强势一方赢了么
2005-1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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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流氓警察?怎轮到你这根葱来教育我们!社会决定一切
2005-12-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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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
犯罪与违法是不同的。
比如盗窃,数额较小则是违法,超过一定数额则是犯罪。犯罪将可能受刑事处罚。
违约与违法也是不同的。
违约是违反双合同约定;而违法一般指违反行政法规,尚未够成犯罪,将可能受行政处罚。

就CRACK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因破解他人软件已经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属侵权行为。被侵害人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将可能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破解是违法行为,当尚未够成犯罪时。有关行政机关将可能予以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3、刑事责任。当造成一定结果,超一定数额,也就是一楼所贴的情况下,破解软件够成犯罪,将受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侦察,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以上是破解软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并不表示一定会被抓,
2005-12-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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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楼看法
2005-12-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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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那些共享软件作者手里的VC、VB、DEPHI等等的编译器和各种壳,敢说你们用的都是正版?


坚决同意 王子 同志!
2005-12-10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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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信使得万年船,安全第一嘛!
2005-12-10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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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盗版,软件工程师的日子会好过的多.
2005-12-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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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与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例只有2条。

lz不懂就别瞎说了。
2005-12-1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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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这里发这些意思是唱反调,还是........
2005-12-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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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ivaxiu 发布
注意一下,很多软件有使用协议

里面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工程反汇编等


........


协议对cracker没有用途,无法以违反合同法作为起诉的适用法律;

因为我不值付钱给软件开发方, 所以按照合同成立要件, 属没有达成合同,也就没有约束力;

再次, 就算破解违法,作者也就去不了证, 也无法证明网络虚拟ID和生活中自然人有什么必然联系的实质证据,换句话说,我现在只是破解软件保留了著作人的著作权, 如果我删除著作人的著作权,更换软件部分个性化界面, 剩余的功能代码部分用的是公用API编写的,著作者也拿不出什么实质的证据证明我侵权,关于在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法律如何取证问题不但中国没有,在世界任何国家也存在取证问题,没有实质证据那就对不起了,在这里举出一堆法律条文一点用处也没有,只不过是多占了一点看雪论坛数据的字节资源而已,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破你的你也得受着
2005-12-1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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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证据那就对不起了

没有证据,你即使杀人,也不会被判刑。
所以杀人时别留下证据,没有证据谁也拿你没招。
2005-12-1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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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
在现实生活中是  做坏事不难,难的是不被别人发现;
在网络中正好相反  做坏事不难,难的是别人找不到证据;

另外,当年驳斥Macro* 公司的律师我也是这么说

我对破解的中心观点如下:
1。 我下载的软件 试用版是合法的;
2。 我没有同意软件那种单方的反逆向协议,我并没有使用该软件,而且将它删除了; 哈哈
3。 我不鼓励别人使用我获得的注册码,这个注册码发放仅供他们在软件的测试期使用,如果他们超期使用该程序那是他们违法,而我不违法。该软件是自己利用注册码取消了自己的测试期限制,这是该软件技术设计缺陷;
4。 我在我的计算机上逆向了win提供的一些API函数,我逆向函数是合法的,微软并不反对这样做,甚至还鼓励这样做微软还为我提供了系统自带调试工具,软件调用了微软的一部分API函数和DLL文件,这并不代表这些公共东西为软件所有;
5。 没有法律不允许我释放注册码, 我既没有用于商业目的,也没有非法使用该软件,也没有强迫别人必须超过测试期过期使用该软件,更重要的是我没有散发该软件的复制品;
6。 我有权了解任何我计算机上的东西,我拿到了注册码并不代表我修改了该软件本身。我发布的只是注册码,这个不违反对软件的修改侵犯著作权,因为我没修改,反而我删除了该软件,使用该注册码的人不需要修改软件,他们都是从官方获得原版,所以不能说明我散布复制品;
7。 我做的一切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所不允许的;
2005-12-1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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