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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一个朋友破解了一个软件是不是违法?
发表于: 2005-12-8 09:14 28880

帮一个朋友破解了一个软件是不是违法?

2005-12-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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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005-12-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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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看雪
2005-1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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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违法了,因为你是帮朋友破解软件.也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005-1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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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是不是很严重?
会不会把我抓起来啊
2005-12-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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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被抓起来,如果被追究了,可能要被当做典型判刑或者枪毙呢。
2005-12-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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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枪毙可咋办
还有6旬老母需要奉养呢
2005-1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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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几个天天干和你一样的事情,你看他们那个被枪毙了
2005-12-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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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走向刑场.
2005-1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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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记下你的ID

请24小时内到最近的执法机关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2005-1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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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IP地址已被记录,请24小时内到最近的执法机关投案自首,记的带上2万大元可以申请保释。
2005-1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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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还是去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吧
就为了几百块钱丢命不值得阿
2005-1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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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开通道路:
从即日起汇款¥2万到以下帐户:
工商银行  上海 陈宽  *************
早日争取宽大处理。
2005-1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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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企业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按营业执照核定的项目经营,即是依法经营,如果不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项目经营,即是违法经营,因此,营业执照成为识别私营企业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的标志,也就不保护它的权益.
另外,只是破坏掉他的收费注册部分,并不侵犯其著作权,

所以,破解软件首先要看,他是不是注册公司
2005-1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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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法了,但是没那么严重,而且对于这一块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
2005-12-8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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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这个论坛没几个是没“犯法”过的...你看谁的精华多,谁犯法的情节就比较严重...
所以lz不用担心,天塌下来有坛主和斑竹给我们顶着....不过奉劝你一句: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
2005-12-8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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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就枪毙

早晚都要还的
2005-12-8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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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一定是mop上来的奸细!
鉴定完毕!
2005-12-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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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不要紧
只要主义真
2005-12-8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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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peaceclub 发布
为你开通道路:
从即日起汇款¥2万到以下帐户:
工商银行 上海 陈宽 9558801001111549546
早日争取宽大处理。

怎么感觉这么眼熟?
2005-12-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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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它什么法律,再说法律是人定的,只要能破解就是高手。我们搞的是技术,而不是在犯罪。再说这也比搞病毒和入侵好吧
2005-1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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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象做弊。抓住的不一定是抄的最狂的。
还是要小心些的
2005-12-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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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用担心,来得这里的,都是犯过法的啦!哈哈!!
2005-1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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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412220366.htm
2005-12-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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