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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乱象丛生 专家吁立法要加快增量盘活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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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0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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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http://www.gywb.cn/content/2014-07/15/content_1076998.htm
新闻时间:发布时间:2014-07-15 09:28:00
新闻正文:
伴随年初斯诺登事件的发生,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引发了史无前例的关注和讨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谣言、诽谤、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伴随而生,尤其是对国家战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如何实现突围?
近日,在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上,关于“中国网络安全立法之路”的话题引发很多专家学者的热议。与会者一致认为,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不但是现实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学者们指出,网络安全立法的价值导向必须明确,加快我国网络空间立法步伐推出新法的同时,也要不断整合修订现行法律,从而形成有效完善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律制度。
“安全不能阻碍发展,发展要以安全为主导,两者最起码有一种包容的关系。所以谈网络空间安全立法,首先必须要明确这个立法对社会的价值导向是什么。”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商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认为,网络空间安全立法最关键的问题是,是否会对网络空间形成一种制约,是否会妨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所以我国的网络空间立法要立足国情,尤其要重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基本法对社会的价值导向问题。同时还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必要时可进行国际合作。
王春晖强调,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要想真正实现国家和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构建包含法律保障、道德支撑、公民良知以及社会进步在内的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立法体系,从国家层面上讲,应出台一个包括立法规划在内的网络空间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一定要坚持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同等原则。
此外,王春晖强调,一定不要拘泥于现行法律制度。“现在很多时候,对一些网络犯罪行为都只进行1.0版本的规制,这显然是不够的,所有的立法都必须进入到2.0时代,网络已不再仅仅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更逐渐成为了普通公众生活必不可少的第五空间。”王春晖说。
“我们的网络安全立法并不是一片空白,实际上,我们也有很多现有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领域,一部分是无法可依,这方面需要我们加强立法,还有一方面就是有法不依,这就要求必须加强执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系主任檀有志强调,我国网络安全立法首先要看看有哪些存货,即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哪些涉及的相关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要进行整合,必须要盘活现有的立法存量。网络空间安全立法在根据形势发展推出新的法律的同时,也要不断整合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檀有志认为,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立法还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杜绝口袋立法。网络安全很重要,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但必须要注意的是,立法要立良法,不能立恶法,不能违反基本的良知公俗。其次,要注意摒弃维稳逻辑。再次,应寻求一种国际接轨,但不能出现“收费国际接轨,服务国内特色”情况。“简单讲,就是我们要寻找国际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最大公约数,这样才能得道多助。”檀有志说。
分析目前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制度,王春晖指出,现在我国处于严重的通信信息和网络安全立法的滞后阶段,虽然有很多相关的条例,但是所有条例都可以形容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很多条例对违法的后果并没有明确,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因为守法的人会研究法律义务,违法的人只会研究违法成本,如果成本很低,违法可以受益,犯罪行为自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所以王春晖强调,对现有的与网络空间安全有关的立法要进行全面梳理、集成,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创新。
以政府采购为例,王春晖认为,目前我国应当以立法形式强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等核心部门采购、使用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一项刚性规定,但是却一直得不到很好执行。相反,早在1933年美国就专门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明确规定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80多年来,该法经过了几次修订和补充,但实质精神从未改变,而且所有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均不折不扣地执行。(记者 朱宁宁)
新闻时间:发布时间:2014-07-15 09:28:00
新闻正文:
伴随年初斯诺登事件的发生,网络空间安全问题引发了史无前例的关注和讨论。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谣言、诽谤、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伴随而生,尤其是对国家战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如何实现突围?
近日,在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上,关于“中国网络安全立法之路”的话题引发很多专家学者的热议。与会者一致认为,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不但是现实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学者们指出,网络安全立法的价值导向必须明确,加快我国网络空间立法步伐推出新法的同时,也要不断整合修订现行法律,从而形成有效完善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律制度。
“安全不能阻碍发展,发展要以安全为主导,两者最起码有一种包容的关系。所以谈网络空间安全立法,首先必须要明确这个立法对社会的价值导向是什么。”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商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认为,网络空间安全立法最关键的问题是,是否会对网络空间形成一种制约,是否会妨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所以我国的网络空间立法要立足国情,尤其要重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基本法对社会的价值导向问题。同时还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必要时可进行国际合作。
王春晖强调,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要想真正实现国家和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构建包含法律保障、道德支撑、公民良知以及社会进步在内的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立法体系,从国家层面上讲,应出台一个包括立法规划在内的网络空间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一定要坚持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同等原则。
此外,王春晖强调,一定不要拘泥于现行法律制度。“现在很多时候,对一些网络犯罪行为都只进行1.0版本的规制,这显然是不够的,所有的立法都必须进入到2.0时代,网络已不再仅仅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更逐渐成为了普通公众生活必不可少的第五空间。”王春晖说。
“我们的网络安全立法并不是一片空白,实际上,我们也有很多现有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领域,一部分是无法可依,这方面需要我们加强立法,还有一方面就是有法不依,这就要求必须加强执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系主任檀有志强调,我国网络安全立法首先要看看有哪些存货,即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哪些涉及的相关内容,对这部分内容,要进行整合,必须要盘活现有的立法存量。网络空间安全立法在根据形势发展推出新的法律的同时,也要不断整合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檀有志认为,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立法还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杜绝口袋立法。网络安全很重要,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但必须要注意的是,立法要立良法,不能立恶法,不能违反基本的良知公俗。其次,要注意摒弃维稳逻辑。再次,应寻求一种国际接轨,但不能出现“收费国际接轨,服务国内特色”情况。“简单讲,就是我们要寻找国际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最大公约数,这样才能得道多助。”檀有志说。
分析目前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制度,王春晖指出,现在我国处于严重的通信信息和网络安全立法的滞后阶段,虽然有很多相关的条例,但是所有条例都可以形容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很多条例对违法的后果并没有明确,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因为守法的人会研究法律义务,违法的人只会研究违法成本,如果成本很低,违法可以受益,犯罪行为自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所以王春晖强调,对现有的与网络空间安全有关的立法要进行全面梳理、集成,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创新。
以政府采购为例,王春晖认为,目前我国应当以立法形式强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等核心部门采购、使用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一项刚性规定,但是却一直得不到很好执行。相反,早在1933年美国就专门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明确规定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80多年来,该法经过了几次修订和补充,但实质精神从未改变,而且所有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均不折不扣地执行。(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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