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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可据电子数据认定涉案金额被害人数
发表于: 2014-7-13 16:53 1226

网络犯罪可据电子数据认定涉案金额被害人数

2014-7-13 16:53
1226
新闻链接:http://www.sznews.com/tech/content/2014-07/10/content_9786772.htm
   新闻时间:2014-07-10 08:14
   新闻正文:  据新华社电跨地域的网络犯罪由谁管辖?电子取证如何实施?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日益高发,严重损害互联网正常秩序。记者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就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出台意见,上述难题有望破解。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借助互联网跨地域性组织犯罪,且没有特定目标,虚拟性、隐蔽性较强。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下,由于网络犯罪的涉案人员通常人数众多且散布多地,一方面案件管辖权难以界定,易出现各地相互推诿或争办案件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以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难以逐一取证,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罪罚不当。

意见重点就网络犯罪的管辖争议、证据收集等问题作出规定。在犯罪地认定上,意见将目前“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的表述修正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从而避免了歧义。针对网络犯罪涉案人数众多且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问题,意见指出,在慎重审查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的情况,认定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此外,尽管电子证据对认定网络犯罪事实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等程序上缺乏规范,容易引发争议。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了电子取证的程序和要求,规定电子数据取证需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提取过程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实施,有条件的,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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