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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黑客栽了 网络自由的争论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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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4 11:52 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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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三名黑客“研发”Gozi木马病毒导致全球超过100万台电脑受到感染,其中160台属于美国航天局等重要国家机构,1月26日,美国纽约联邦法院裁定他们有罪,这三名年龄均不超过30岁的黑客分别被判95年、67年和70年的监禁,创造了黑客刑期的最高纪录。此前,同样有黑客身份的社交新闻网站Reddit联合创始人艾伦?施瓦茨(Aaron Swartz) 1月11日在纽约的公寓自杀,年仅26岁。
施瓦茨不只是一位大名鼎鼎的黑客,而且是一位著名的计算机活跃分子和编程天才,他的自杀让IT行业不少人唏嘘不已,同时把指责的矛头指向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认为是针对施瓦茨的特别法律举措害死了施瓦茨。由于被指控盗窃了麻省理工学院(MIT)和JSTOR(一个在线学术期刊系统,其数据库包括1000多家期刊,供获得许可的图书馆、大学和出版机构自由访问)的480万份学术论文和其他文献,施瓦茨面临最高400万美元罚款及50年以上牢狱生涯。
但是,施瓦茨一直拒绝认罪,他的家人也一再指出,施瓦茨的盗窃文件的行为不是为了让自己获利,而是致力于让其他人获益,让互联网变成更公平,更美好的地方。一些赞同者认为,很难界定施瓦茨是对是错,但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让人惋惜。但是,美国联邦检察官卡门?奥提兹(Carmen Ortiz)认为,她的检察官办公室只不过是在采取艰难的行动,“强制执行一项他们发誓遵守的法律,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
施瓦茨等黑客与法律的博弈实际上再次提出了互联网和IT业的核心问题,如何在保障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公众自由地获取知识、技术和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施瓦茨是一位提倡在互联网上自由共享知识和信息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因此,他极力反对美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两个法案。
然而,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播的一般的知识和信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文化下,大部分人都认同需要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当然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相应地,网络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也应当获得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和电子版权等。
正因为如此,除了反恐之外,出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1997年,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施瓦茨等黑客的一个观念是,他们盗窃一些保密文件等,并不是为了自己发财,而是让那些支付不起费用,但又迫切需要那些知识和信息的人提供方便。而且,一些公共信息原本就是属于所有公民,政府不应当保密或用这些信息来牟利。例如,尽管每个美国人可以查询美国联邦法庭记录系统,但是每次查询都要付费。为此,施瓦茨和一些黑客建立了一个网上的开放数据库,称为RECAP。它允许用户将自己付费获取的任何判案记录放入这个数据库中以自由和公共方式存储,因此可以让更多的人不用付费就能获得这些资料。显然,这是施瓦茨们深得网民支持的地方,但是,却惹恼了美国联邦政府,因为施瓦茨的行为破除了法院对法律资源的垄断。
另一方面,早在2011年美国政府将草拟的SOPA和PIPA提交国会审议,引发了全球声势浩大的抗议。许多著名网站,如维基百科等网站在内的专业人员、网络机构和公众认为,SOPA和PIPA在其待审议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是为了有效阻止人们侵犯版权这一主要目标,而已经变相成为一个严重妨碍互联网开放和自由的恶法。这将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负担,因为警方可以因为一项侵权的信息而依法对所有网站封禁,这已经是一种不必要的遏止行为。
施瓦茨之死和上述三名黑客被判重刑将把互联网的自由与边界的讨论引向深入,并创造符合当今时代要求的网络和IT规则,这才是施瓦茨付出生命的意义所在。
施瓦茨不只是一位大名鼎鼎的黑客,而且是一位著名的计算机活跃分子和编程天才,他的自杀让IT行业不少人唏嘘不已,同时把指责的矛头指向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认为是针对施瓦茨的特别法律举措害死了施瓦茨。由于被指控盗窃了麻省理工学院(MIT)和JSTOR(一个在线学术期刊系统,其数据库包括1000多家期刊,供获得许可的图书馆、大学和出版机构自由访问)的480万份学术论文和其他文献,施瓦茨面临最高400万美元罚款及50年以上牢狱生涯。
但是,施瓦茨一直拒绝认罪,他的家人也一再指出,施瓦茨的盗窃文件的行为不是为了让自己获利,而是致力于让其他人获益,让互联网变成更公平,更美好的地方。一些赞同者认为,很难界定施瓦茨是对是错,但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让人惋惜。但是,美国联邦检察官卡门?奥提兹(Carmen Ortiz)认为,她的检察官办公室只不过是在采取艰难的行动,“强制执行一项他们发誓遵守的法律,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
施瓦茨等黑客与法律的博弈实际上再次提出了互联网和IT业的核心问题,如何在保障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公众自由地获取知识、技术和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施瓦茨是一位提倡在互联网上自由共享知识和信息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因此,他极力反对美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两个法案。
然而,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播的一般的知识和信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文化下,大部分人都认同需要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当然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相应地,网络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也应当获得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和电子版权等。
正因为如此,除了反恐之外,出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1997年,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施瓦茨等黑客的一个观念是,他们盗窃一些保密文件等,并不是为了自己发财,而是让那些支付不起费用,但又迫切需要那些知识和信息的人提供方便。而且,一些公共信息原本就是属于所有公民,政府不应当保密或用这些信息来牟利。例如,尽管每个美国人可以查询美国联邦法庭记录系统,但是每次查询都要付费。为此,施瓦茨和一些黑客建立了一个网上的开放数据库,称为RECAP。它允许用户将自己付费获取的任何判案记录放入这个数据库中以自由和公共方式存储,因此可以让更多的人不用付费就能获得这些资料。显然,这是施瓦茨们深得网民支持的地方,但是,却惹恼了美国联邦政府,因为施瓦茨的行为破除了法院对法律资源的垄断。
另一方面,早在2011年美国政府将草拟的SOPA和PIPA提交国会审议,引发了全球声势浩大的抗议。许多著名网站,如维基百科等网站在内的专业人员、网络机构和公众认为,SOPA和PIPA在其待审议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是为了有效阻止人们侵犯版权这一主要目标,而已经变相成为一个严重妨碍互联网开放和自由的恶法。这将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负担,因为警方可以因为一项侵权的信息而依法对所有网站封禁,这已经是一种不必要的遏止行为。
施瓦茨之死和上述三名黑客被判重刑将把互联网的自由与边界的讨论引向深入,并创造符合当今时代要求的网络和IT规则,这才是施瓦茨付出生命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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