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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 [原创]和大家分享一下私服的法律依据 0.00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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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21:37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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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一下私服的法律依据,顺便和大家分享下
私服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服”经营者如果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私服”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私服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服”经营者如果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私服”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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