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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软件也犯法:引人注目的Adobe胜诉“西部盗版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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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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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软件也犯法:引人注目的Adobe胜诉“西部盗版第一案”
转自于CSDN:
商业软件联盟成员公司坚定对中国西部的投资信心
(1月25日)日前,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使用非法复制的美国奥多比(Adobe)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湘公司)被判立即删除非法复制的奥多比公司软件,并且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29.09万元及合理开支5320元。这是四川首例由跨国软件公司将其软件最终用户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的知识产权案,对西部市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2003年5月16日,成都金牛区工商局在汉湘公司处检查到该公司22台计算机硬盘中安装了奥多比公司的系列盗版软件,共计56套,价值人民币290900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奥多比公司将汉湘公司告上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4月28日开始受理此案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8月20日、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汉湘公司辨称,自己公司有部分计算机安装的Adobe系列软件是购买的,是否是盗版软件不清楚,属于不知道同时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并且自己安装这些软件后并未使用其开展相应的业务,不属于商业性使用软件,原告奥多比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以上争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经过认真核实证据并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之后认为,被告汉湘公司在金牛工商局接受调查时承认购买侵权复制品的事实,且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安装使用的Adobe系列软件是经原告合法授权以及其购买的是Adobe系列正版软件;并且被告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了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产品开发的内容,应当具有专业能力,知晓正版软件的价格,因此汉湘公司不属于善意的侵权复制品持有人,其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汉湘公司理应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失赔偿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市场价格为基准,以侵权软件数量乘以市场上该正版软件单价。
这一堪称“西部盗版第一案”的成功审理,保护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表明了我国西部地区著作权执法与司法部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严格执法,坚决维护软件权利人包括外国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子的审理中,对事实及法律的把握,都对今后类似案例的审理很有借鉴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极大地鼓舞了国内及国外的软件权利人。奥多比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皮卓丁先生表示:“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将有利于中国软件产业的整体发展,政府对盗版软件的坚决打击无疑会提高全社会的正版意识。通过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这个案子,奥多比再次感受到了中国政府打击软件盗版侵权、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力度和决心,为此我们对中国软件产业蓬勃发展的未来信心十足!”
商业软件联盟首席代表张全胜先生也就此评论说:“作为西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奥多比公司这个案子的判决将使我们的成员公司对西部市场法律环境有新的认识,并且会有助于坚定他们投资西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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